女员工擅睡客房5小时被开除
发布日期:2015-08-06浏览:2402
法院判处五星级酒店违法并赔偿9.1万元
汪怡在南京某五星级酒店做了17年的服务员,曾多次被评为先进,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间,她加班太晚,于是就擅自找了间空客房睡了5小时。岂料领导知道后,任凭其如何认错并愿意按客房对外价支付费用,酒店方面就是不接受,并以此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汪怡将酒店诉至鼓楼区法院。法院经审慎审理,于去年9月2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酒店解除汪怡的行为违法,需支付汪怡经济赔偿金9.1万元。一审宣判后酒店不服并提起上诉,上周南京市中级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1996年10月,19岁的南京姑娘汪怡进入该市某五星级酒店工作,不久就跻身“优秀员工”之列。2007年1月,汪怡在酒店工作满10个年头,而也就在这一年,她有幸与酒店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一名普通的工薪阶层,汪怡很珍惜自己的饭碗,然而2013年11月14日,汪怡当班并一直加班至次日凌晨一时许。考虑到早上7点还要上班,又考虑到管理员工倒班宿舍的员工已经下班,且又不想打扰部门经理的休息,汪怡在未向部门经理申请宿舍的情况下,便直接使用了某医院在酒店订的一间空置长包房,在房间里睡了5个小时。
谁知15日一上班,即有员工向领导报告,称某医院订的1008号长包房夜间被人动过。相关领导当即与汪怡正面接触,这次汪怡因担心受处罚没敢讲实话,而是称系住店客人擅自换房导致1008号客房被动。这之后,当汪怡再次被领导叫去问话时,才如实承认房间系自己所动,在里面睡了5个多小时,并随后提交了书面事发经过,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检讨。
2013年11月22日,酒店以汪怡擅自使用1008号客房,并在相关部门调查时做虚假回复为由,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扣除了汪怡120分,并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尽管汪怡表示愿意承担客房的费用,但酒店方面却坚持要求汪怡辞职,汪怡一再求情也都无济于事。最终酒店还是给她寄了解除合同证明。
去年4月,汪怡一纸诉状将老东家告上鼓楼区法院。
案件审理中,汪怡在庭上坚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她说“17年来,这是我仅有的一次违纪使用客房,当时也是考虑到不影响领导休息而未予请示,我知道自己错了,也愿意按市场价支付当晚的房费并接受相应的处罚。但让人寒心的是,酒店重复积分处罚,直至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这是违背劳动法的,对此我不能接受!”
针对汪怡的诉讼主张,被告酒店却辩称:在企业管理上,无规矩则不成方圆。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存在严重违纪行为,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去年9月,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中,在被告酒店对汪怡擅自使用客房的行为给予处罚的情况下,不应将其在相关领导询问时未立即交代的行为视为是向酒店报告假情况并再次予以处罚。其次,汪怡擅自使用客房的行为虽然损害了酒店的利益,但因其仅使用了一次,并未持续、多次使用,其虽有未立即如实陈述其使用客房的行为,但被告酒店并未因上述行为遭受重大损害,故被告酒店将汪怡的行为定性为“隐瞒严重危害酒店利益的行为”,存在不当。再次,被告酒店在将汪怡未如实陈述的行为定性为“报告虚假情况”的行为时,又将该行为定性为“隐瞒严重危害酒店利益的行为”,实行重复积分,实施重复处罚,不具有合理性。综上,法院认定,被告酒店给予汪怡120分的处罚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依法向汪怡支付经济赔偿金。
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汪怡的月平均工资为3803元。因汪怡于1996年10月10日进入被告酒店,2013年11月29日被解除劳动合同,故汪怡在被告酒店工作的时间超过了17年,汪怡主张被告酒店向其支付12个月的经济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被告酒店应向汪怡支付经济赔偿金91272元(3803元/月×12个月×2倍)。
一审宣判后,被告南京某五星级酒店不服并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于上周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汪怡在南京某五星级酒店做了17年的服务员,曾多次被评为先进,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间,她加班太晚,于是就擅自找了间空客房睡了5小时。岂料领导知道后,任凭其如何认错并愿意按客房对外价支付费用,酒店方面就是不接受,并以此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汪怡将酒店诉至鼓楼区法院。法院经审慎审理,于去年9月2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酒店解除汪怡的行为违法,需支付汪怡经济赔偿金9.1万元。一审宣判后酒店不服并提起上诉,上周南京市中级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1996年10月,19岁的南京姑娘汪怡进入该市某五星级酒店工作,不久就跻身“优秀员工”之列。2007年1月,汪怡在酒店工作满10个年头,而也就在这一年,她有幸与酒店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一名普通的工薪阶层,汪怡很珍惜自己的饭碗,然而2013年11月14日,汪怡当班并一直加班至次日凌晨一时许。考虑到早上7点还要上班,又考虑到管理员工倒班宿舍的员工已经下班,且又不想打扰部门经理的休息,汪怡在未向部门经理申请宿舍的情况下,便直接使用了某医院在酒店订的一间空置长包房,在房间里睡了5个小时。
谁知15日一上班,即有员工向领导报告,称某医院订的1008号长包房夜间被人动过。相关领导当即与汪怡正面接触,这次汪怡因担心受处罚没敢讲实话,而是称系住店客人擅自换房导致1008号客房被动。这之后,当汪怡再次被领导叫去问话时,才如实承认房间系自己所动,在里面睡了5个多小时,并随后提交了书面事发经过,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检讨。
2013年11月22日,酒店以汪怡擅自使用1008号客房,并在相关部门调查时做虚假回复为由,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扣除了汪怡120分,并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尽管汪怡表示愿意承担客房的费用,但酒店方面却坚持要求汪怡辞职,汪怡一再求情也都无济于事。最终酒店还是给她寄了解除合同证明。
去年4月,汪怡一纸诉状将老东家告上鼓楼区法院。
案件审理中,汪怡在庭上坚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她说“17年来,这是我仅有的一次违纪使用客房,当时也是考虑到不影响领导休息而未予请示,我知道自己错了,也愿意按市场价支付当晚的房费并接受相应的处罚。但让人寒心的是,酒店重复积分处罚,直至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这是违背劳动法的,对此我不能接受!”
针对汪怡的诉讼主张,被告酒店却辩称:在企业管理上,无规矩则不成方圆。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存在严重违纪行为,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去年9月,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中,在被告酒店对汪怡擅自使用客房的行为给予处罚的情况下,不应将其在相关领导询问时未立即交代的行为视为是向酒店报告假情况并再次予以处罚。其次,汪怡擅自使用客房的行为虽然损害了酒店的利益,但因其仅使用了一次,并未持续、多次使用,其虽有未立即如实陈述其使用客房的行为,但被告酒店并未因上述行为遭受重大损害,故被告酒店将汪怡的行为定性为“隐瞒严重危害酒店利益的行为”,存在不当。再次,被告酒店在将汪怡未如实陈述的行为定性为“报告虚假情况”的行为时,又将该行为定性为“隐瞒严重危害酒店利益的行为”,实行重复积分,实施重复处罚,不具有合理性。综上,法院认定,被告酒店给予汪怡120分的处罚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依法向汪怡支付经济赔偿金。
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汪怡的月平均工资为3803元。因汪怡于1996年10月10日进入被告酒店,2013年11月29日被解除劳动合同,故汪怡在被告酒店工作的时间超过了17年,汪怡主张被告酒店向其支付12个月的经济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被告酒店应向汪怡支付经济赔偿金91272元(3803元/月×12个月×2倍)。
一审宣判后,被告南京某五星级酒店不服并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于上周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