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主要业务的分类
发布日期:2015-08-13浏览:1585
3.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
《商业银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商业银行的以上业务,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2)资产业务,即商业银行运用其积聚的货币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的业务。主要包括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外汇等,其中最主要的业务是发放贷款。
(3)中间业务,即商业银行不运用自己的资金,而代理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主要包括办理国内外结算、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等。
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就是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一项银行中间业务。
《商业银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商业银行的以上业务,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2)资产业务,即商业银行运用其积聚的货币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的业务。主要包括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外汇等,其中最主要的业务是发放贷款。
(3)中间业务,即商业银行不运用自己的资金,而代理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主要包括办理国内外结算、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等。
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就是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一项银行中间业务。